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范围有哪些?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范围》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具体如下: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11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报名
报名热线:罗老师 15979041349
客服电话:18070282501
工作时间:9:00-18:0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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